- 索 引 号:370403/2025-01045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14日
- 标 题: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46号(受送达人:枣庄百思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46号(受送达人:枣庄百思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枣庄百思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46号),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46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薛城区人社局223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4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工资差额1961.52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