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111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20日
  • 标  题: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58-60号(受送达人:金勇布服饰(枣庄)有限公司、枣庄德迅劳务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58-60号(受送达人:金勇布服饰(枣庄)有限公司、枣庄德迅劳务有限公司)

金勇布服饰(枣庄)有限公司、枣庄德迅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邱小锋(劳人仲案字〔2025〕第58)、曹开智(劳人仲案字〔2025〕第59)和曹端松(劳人仲案字〔2025〕第60)诉被申请人金勇布服饰(枣庄)有限公司、枣庄德迅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人仲案字〔2025〕第58-60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人仲案字〔2025〕第58-60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劳人仲案字〔2025〕第58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金勇布服饰(枣庄)有限公司、枣庄德迅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12月的拖欠工资2333元;

二、被申请人金勇布服饰(枣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24551.39元;

三、被申请人金勇布服饰(枣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劳人仲案字〔2025〕第59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金勇布服饰(枣庄)有限公司、枣庄德迅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12月的拖欠工资5333元;

二、被申请人金勇布服饰(枣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10482.43元;

三、被申请人金勇布服饰(枣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劳人仲案字〔2025〕第60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金勇布服饰(枣庄)有限公司、枣庄德迅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12月的拖欠工资6333元;

二、被申请人金勇布服饰(枣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21384.72元;

三、被申请人金勇布服饰(枣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5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人社局二楼仲裁庭226室,联系电话:0632-4481889),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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