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116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20日
  • 标  题: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4〕第526号(受送达人:永州优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4〕第526号(受送达人:永州优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永州优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秀君(薛劳人仲案字〔2024〕第526)诉被申请人一永州优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枣庄薛焦物流有限公司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薛劳人仲案字〔2024〕第526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劳动关系自2023725日解除;

二、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为1465.52元、交通食宿费2000元、护理费4892.16元;

三、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4257.95元;

四、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6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3104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人社局二楼仲裁庭226室,联系电话:0632-4481889),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