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117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2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20日
- 标 题: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4〕第550、551号(受送达人:南通曜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金极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4〕第550、551号(受送达人:南通曜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金极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曜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金极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殷成(薛劳人仲案字〔2024〕第550号)、施建平(薛劳人仲案字〔2024〕第551号)诉被申请人南通曜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金极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薛劳人仲案字〔2024〕第550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39858元、电话费补助3130元。
薛劳人仲案字〔2024〕第551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49000元、电话费补助1100元、二级建造师补助8000元。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人社局二楼仲裁庭226室,联系电话:0632-4481889。),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