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117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20日
  • 标  题: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4〕第550、551号(受送达人:南通曜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金极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4〕第550、551号(受送达人:南通曜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金极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曜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金极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殷成(劳人仲案字〔2024〕第550)、施建平(劳人仲案字〔2024〕第551)诉被申请人南通曜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金极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劳人仲案字〔2024〕第550裁决结果如下:

一、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39858元、电话费补助3130元。   

劳人仲案字〔2024〕第551裁决结果如下:

一、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49000元、电话费补助1100元、二级建造师补助8000元。   

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人社局二楼仲裁庭226室,联系电话:0632-4481889),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