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145
  • 主题分类:相关政策
  • 发布机构:薛城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2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22日
  • 标  题:关于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事项的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鲁人社字〔2023136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区将对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进行专项核查整治,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死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村(社区)、镇街进行申报告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养老金的,应及时退回。

二、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其亲属应当刑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村(社区)镇街社保经办人员或区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

四、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五、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2025625日前,主动到镇街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退回手续。

六、告知后拒不退回违规领取养老金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鲁人社20253号)规定,启动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程序,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视情况将其本人或家属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主动足额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监督电话:0632-4436498

特此告。


薛城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