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296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6月1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6月13日
- 标 题: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89-90号(受送达人:枣庄厚远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89-90号(受送达人:枣庄厚远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枣庄厚远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胡艳(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89号)、郝丹丹(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90号)诉被申请人枣庄厚远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89-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7053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5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0175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人社局二楼仲裁庭226室,联系电话:0632-4481889。),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