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297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6月1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6月13日
- 标 题: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14号(受送达人:欧哲(山东)贸易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14号(受送达人:欧哲(山东)贸易有限公司)
欧哲(山东)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庭玉(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14号)诉被申请人欧哲(山东)贸易有限公司,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900元。
二、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工资4500元、2024年11月工资3600元,共计81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人社局二楼仲裁庭226室,联系电话:0632-4481889。),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