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440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成文时间:2025年07月0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7月03日
- 标 题: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18、119、135、136号(受送达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18、119、135、136号(受送达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克想、郭炳坤、何振、种琪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18、119、135、136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梁克想(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18号)
一、确认申请人梁克想与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12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9日的工资报酬12432.86元;
三、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二倍工资21578.67元;
四、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16.82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郭炳坤(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19号)
一、确认申请人郭炳坤与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11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的工资报酬7500元;
三、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二倍工资10000元;
四、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50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何振(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35号)
一、确认申请人何振与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7月30日至2025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的工资29000元;
三、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二倍工资31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种琪琪(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36号)
一、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的工资10146.25元;
二、被申请人枣庄顺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油补费用应为765.8元、服务器升级费188元、出差车票134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599号薛城区人社局二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632-4481889。),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