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2740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成文时间:2025年10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10月29日
- 标 题: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99号(受送达人:山东华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尚品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京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99号(受送达人:山东华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尚品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京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华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尚品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京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宁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99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薛城区人社局二楼223室,联系电话:0632-4481889)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9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山东华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7月27日至2025年3月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山东华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31548.4元;
三、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山东华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14.3元;
四、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山东华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830.18元;
五、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山东华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540元;
六、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山东华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差旅费572元;
七、被申请人二与被申请人三对第二至第六项裁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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