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6-00243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成文时间:2026年02月0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2月06日
- 标 题:补正决定公告(受送达人:山东尚品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华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尚品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京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补正决定公告(受送达人:山东尚品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华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尚品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京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尚品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华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尚品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京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9月10日对张红诉你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作出的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50号仲裁裁决书中有文字错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予补正。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案号的仲裁文书: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50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如下:
已送达的申请人张红诉山东尚品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华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尚品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京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案号由“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200号”更正为:“薛劳人仲案字〔2025〕第150号”。
特此公告。
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