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6-00372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2月2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6年02月27日
  • 标  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受送达人:四川煜水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受送达人:四川煜水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薛人社监理决〔2026013


四川煜水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逾期未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薛人社监令2026008)的有关内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并有份证明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文书施工合同、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先后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薛人社监令2026008)、《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事先告知书》(薛人社监告〔2026013),你单位逾期未按责令要求改正,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先行清偿枣庄市薛城区天成酒店16-19层装修建设项目中所属农民工工资1116135元,再依法进行追偿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2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