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6-00718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3月1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6年03月17日
  • 标  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受送达人:山东宏鑫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受送达人:山东宏鑫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薛人社监罚决〔2026014


山东宏鑫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逾期未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薛人社监令字[2026]第009号)的有关内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并有份证明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文书施工合同、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先后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薛人社监令字[2026]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薛人社监罚告〔2026014),你单位逾期未按责令要求改正,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5000元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通过财政非税系统缴纳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  高世彬联系电话:  0632-4412707     

联系地址: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SOHO珠江D1楼206室


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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