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6-01118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成文时间:2026年05月2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6年05月26日
  • 标  题:开庭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6〕第133号(受送达人:枣庄市铭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开庭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6〕第133号(受送达人:枣庄市铭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枣庄市铭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于晓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晓娟(薛劳人仲案字〔2026〕第133)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25 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x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455.43元=135920.59。3.请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个月x7506元(2024年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97578。4.请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个月x7506元(2024年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150120。5.请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6个月x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455.43元=62732.58。6.请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违法辞退申请人的经济赔偿金10455.43元x2x7=146376.02。7.请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68天 x165.58元/天=11259.44元。(城镇可支配收入60438/365元=165.58 元/天)。8.请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营养费68天x30 元/天=2040元。9.请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68天x100元/天=6800元。10.请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221元。11.请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4826.76 元和2447.72元。其中4826.76元是因被申请人中断给申请人缴纳社保,导致申请人医疗费无法使用工伤保险报销;2447.72元医疗费是因被申请人拒绝配合盖章,致使申请人无法报销。

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本委定于2026710上午90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599号薛城区人社局二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632-4481889。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〇二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