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6-02298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成文时间:2026年10月2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10月23日
  • 标  题: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6〕第245号(受送达人:山东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效力状态:有效

裁决公告 薛劳人仲案字〔2026〕第245号(受送达人:山东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陆娜娜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薛劳人仲案字〔2026〕第245号),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薛劳人仲案字〔2026〕第245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薛城区人社局223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薛劳人仲案字〔2026〕第24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陆娜娜与被申请人山东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7月1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山东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陆娜娜2026年5月、6月工资4882.18元;

三、被申请人山东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陆娜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03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