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3704030010/2023-01139
  • 主题分类:公示内容
  • 发布机构: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2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2月20日
  • 标  题: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执法机构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二)拟对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没财物总值的案件;

(三)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四)拟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涉案面积或价值较大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各执法机构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局综合法规室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综合法规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综合法规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管辖权限;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六条 综合法规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综合法规室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综合法规室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案件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条 区局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由局领导、综合法规室及相关执法机构负责人组成,集体讨论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执法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