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1358
- 主题分类:消费提示警示
- 发布机构: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5月2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5月27日
- 标 题:【消费提示】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河豚鱼、蓝环章鱼的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消费提示】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河豚鱼、蓝环章鱼的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河豚、蓝环章鱼均含有致命河豚毒素,食用会引发食物中毒,严重的情况下会致人死亡。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如下:
一、河豚
河豚,学名河鲀,因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易中毒而导致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危及生命。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河豚虽然含有剧毒,但仍有部分消费者喜欢自行捕捞、自行加工食用或委托餐饮服务单位加工食用,因此每年都会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为防控河豚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原农业农村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条件地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的加工经营。据有关文件规定,养殖河豚鱼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加工并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当来源于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河豚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禁止经营养殖河豚鱼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食品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销售加工的河鲀加工产品须为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加工并检验合格,并须查验及留存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票证。因此,市面上能买到的合法养殖可供食用的河豚都不是活鱼,而是宰杀后的鱼皮或鱼肉制品,且所有上市流通的河豚外包装上均有可追溯的二维码。广大消费者切记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野生河豚,不购买、不食用未经国家审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河豚整鱼或河豚鱼制品。食品经营者售卖河鲀活鱼、野生河豚及其制品,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河豚活鱼、野生河豚,均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二、蓝环章鱼
蓝环章鱼,隶属于章鱼科,俗称蓝圈章鱼,豹纹章鱼,广泛分布在日本与澳大利亚之间的太平洋海域中,是一种很小的章鱼品种,臂跨不超过15厘米,体型只有高尔夫球大小,体表为黄褐色,通常生活在海边,因身体上鲜艳的蓝环而得名。蓝环章鱼本身并不分泌毒素,它的毒素一般由其寄生唾液腺和肌肉中的河豚毒素(TTX)引起,河豚毒素毒性稳定,加热和盐腌均不能使其破坏,医学上仍未有解毒的方法。
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不得销售、不得加工来源不明的水产品。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对于来历不明、不常见的水产品,不捕捞、不购买、不食用,避免误食引发食物中毒。
特别提示:一是留心食物中毒表征,一旦出现恶心、腹痛、腹泻、发热等不适反应时,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尽快就近就医,并保留可疑食物;二是及时举报投诉,如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食品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