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2666
  • 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
  • 发布机构:薛城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9月1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9月15日
  • 标  题:【行为警告】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 效力状态:有效

【行为警告】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区各转供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到实处,维护电力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 [2022] 248 号)文件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转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要准确记录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确保收费公开透明。

二、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 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 ÷用电数量)。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后期"预购电价"标准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的复印件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三、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

转供电企业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诚信经营。不得利用转供电环节进行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转供电企业,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希望全区各转供电企业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价政策和鲁发改价格 [2022] 248 号文件要求,共同营造良好的电力市场价格环境。

四、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全区各转供电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国家电价政策和鲁发改价格 [2022] 248 号文件要求的收费行为,要及时进行整改,切实规范价格收费行为。薛城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