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879
  • 主题分类:区级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8月0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8月07日
  • 标  题:2025年度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0411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允许超市经营售卖非处方药品的建议)
  • 效力状态:有效

2025年度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0411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允许超市经营售卖非处方药品的建议)

宋秀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超市经营售卖非处方药品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药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经会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并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据此,超市在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主体资质要求,依法取得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人员配备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负责销售与管理;经营条件要求,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设施、仓储管理及卫生环境。

同时,根据《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使用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不包括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当建立自助售药机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自动售药机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建立覆盖自助售药机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实现对自助售药机药品的数量、有效期、销售等进行管理和追溯。自助售药机的药品销售、更换、检查及药品有效期管理应当纳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打印销售凭证。自助售药机应当具备温度自动调节、自动控制和监测记录功能,能够实时采集、监测、记录温度。放置地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项下注明,原则上设置地点与负责其日常运营管理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同一区(县)辖区内。放置地址变更或增加时,应当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自助售药机不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处方药。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到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申请。

为切实规范超市非处方药销售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下一步,我们将重点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超市非处方药经营情况巡查,重点核查人员资质、设施设备、药品采购渠道、储存条件及销售记录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二是实施药品质量抽检监测。依据年度计划,聚焦高风险、常用及群众关切度高的重点品种,科学规范开展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不合格药品,追溯问题源头;三是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及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非法渠道购药、销售过期变质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超市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投诉举报方式,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管理改进与服务提升,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最后,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药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