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0-00051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薛城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7月1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07月10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薛政复决字〔2020〕06)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薛政复决字〔2020〕06)

  

薛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薛政复决字〔2020〕06号

  

申请人:常某

被申请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城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南石东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征收拆迁行为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转送通知书》(枣政复转字〔2020〕040号)要求,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征收拆迁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还原被暴力强拆房屋的原状及赔偿损毁的所有财物。

申请人称:申请人拥有的房屋始建于2006年底,为居住及饭店经营商住两用房,也是其唯一住房。其经营的某酒楼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法个体工商业(证据1)。该住房2007年初自己出资架设了水、电(动力三项电),重新修缮了道路,为招揽生意专门制作沿路大型广告牌、整平硬化大型停车场(约3000平方米)等;2012年至2015年间,在此曾经营服装加工生产,安排下岗就业人数50多人;当时仅场地整平和机械设备基础投资达490万元。

2016年服装加工生产严重滞销,后改做饭店;先后取名“南石农家院”、“某酒楼”等,并对原房屋进行了精装升级改造;内设26个单间,大小厅两个,天景厅一个,设施齐全,地暖、中央空调及循环系统两套(冷热),自建太阳能发电一座(20千瓦),总投资600多万元(第二期)。某酒楼自开业以来生意一直比较红火,每天都有仅10多桌的营业收入。

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9月29日,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以征拆为名(实际申请人从未见到政府征收文件及补偿标准),强行断水、断电、断网。2018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再次对我住宅和饭店大型门楼以影响市容为由并实施强行拆除,迫使饭店停业。因此,申请人对兴城街道的野蛮暴力强拆饭店大型门楼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薛政复决字〔2019〕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兴城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证据2)。

2019年10月27日(星期天)上午10点,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又调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60余人,公安特警20余人,城管人员40多人、黑社会80余人共计200余人,铲车2辆、钩机车2辆,消防车1辆,黑社会车辆10多辆(证据3),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在管委官员(证据4兴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在现场亲自指挥暴力拆迁)、公安特警、城管人员和薛城的黑社会成员“联合执法”,以站队形、拉警戒线的方式对我家住宅和饭店房屋进行暴力强拆。由于“联合执法”人员人多势众,再加上有公安特警、黑社会人员的蛮横无理,申请人被公安特警强行架出院子,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辛辛苦苦劳作十几年的血汗挣得的房屋被铲车和钩机铲平,仅有的能力就是无助的仰天痛哭。饭店室内所有设施物品、生活用品及车辆,仓库中名烟名酒、名字画全部毁坏,房屋、装修、家用电器、电脑、空调等也全部被砸在被强拆的房屋内(证据5),其中损毁汽车一辆(证据6),总价值达1676万元之多。

对“联合执法”的暴力强征强拆暴行,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得知,枣庄市兴城街道暴力拆迁行为既没有征地批文,也没有安置补偿标准,更没有任何规划(即两书一证)手续,是标准的暴力强拆,是“低价拆迁农民房屋,高价卖地”的严重违法行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暴力强拆行为严重违法,并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含义:申请人所有财产及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和法律不受非法侵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不动产进行拆迁征收必须具备:1、被申请人具有法律许可的职权范围。2、执行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行政强拆的启动程序:(1)政府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法院召开听证会审理拆迁补偿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3)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4)组织实施强拆)。3、对被拆除的房屋必须合理补偿安置。具体到本案申请人:1、被申请人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具有暴力强制拆迁的职权?(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任何公民、组织行使上述暴力拆迁行为。现状说明,中国公民的财产处于无法律保障的状态。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与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和谐社会建设背道而驰)2、什么叫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由哪个部门认定,申请人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服,有权利提出异议。(申请人的房屋从来没有被具有相应资质或法定权威的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3、申请人的房屋遭遇暴力违法强拆,并且对拆迁后的补偿和安置至今没有达成任何协议。被申请人的非法行为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属彻头彻尾的暴力强拆行为。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以生命的代价予以保护。但由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27日(星期天)上午10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全国进入居家隔离的严峻防疫态势。时至今日,全国都尚未解除隔离禁令(证据7),该情形属不可抗力,致使申请人无法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答辩人并没有实施申请人诉称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实施了“征收拆迁行为”,事实上答辩人也没有作出“征收拆迁行为”。

  1. 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2. 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系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故对其行政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申请事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但是,本案申请人没有提交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法定证件予以证明涉事房屋其系合法的所有权人,其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但系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真实性不认可,并且村委会也无权出具产权证明故无法证明其与涉事房产具有“利害关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产具有利害关系的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故应驳回其申请。

    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4. 申请人证据不足

    申请人提交照片不足以证明存在其声称的“征收拆迁行为”,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答辩人均不认可。

    上述照片制作时间不明、地点、制作人不明,照片仅有工作人员体现不出和本案房屋、地点及申请人的关联性,同时照片的内容不能看出照片中工作人员正在实施申请人声称的“征收拆迁行为”。

  5. 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期限,疫情期间也是可以通过快递送送邮行政复议申请的,但是申请人没有这么做,故其主张的疫情影响其申请复议不能成立。

  6. 申请人所谓的“房产”根本没有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也不是合法建筑物。

    根据南石东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派出所的证明,申请人根本不具有南石东村的集体成员资格,当然的也不能享有宅基地的权利,其宅基地是私自从村委会手中购买,也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的讨论,故其对宅基地的占有不合法,法律只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保护其非法占有宅基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人称:第一,申请人列答辩人为第三人参与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行政法律的调整范围,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是由答辩人实施,答辩人也无权实施,更不是相应的行政复议的责任承担主体,答辩人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根本没有资格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的参与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位于兴城街道办事处南石东村,该区域的拆迁主体并不属于答辩人。

  7. 复议涉及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而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却不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如果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被拆迁人仍然姑息纵容,那么无疑是对其他遵纪守法的村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对待申请人这种情形,并不以其同意为必要条件。

  8. 复议申请人户籍不在本村,不是我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享有村集体安置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并参照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其核心是征收土地,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那么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需要予以安置补偿,而认定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标准则是否户籍在当地,故复议申请人不享有村集体安置补偿。

  9. 复议申请人所建造房屋严重违反相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耕地系严重违章、违法建筑,不仅不能得到保护,还应当严厉打击。复议申请人建造的房屋没有取得建房许可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也未依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应认定为违章建筑。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有权行政机关,人民政府或是有强制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对于违章建筑均享有强制拆除权,这是行政法赋予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事事业的一项职权,神圣不可侵犯。

  10. 申请人以申请复议确认被申请人的暴力征收拆迁行为违法为由,意图是为了谋取巨额拆迁赔偿款的非法目的。复议申请人因拆迁补偿标准未达到其理想的巨额补偿款,恶意抗拒拆迁,“干耗着、不签字”,阻挠拆迁进程,是典型的“钉子户”。复议申请人自认为“会闹的孩子有奶吃”,找出各种理由不配合拆迁,使用各种方法死扛,以达到其套取巨额赔偿的非法目的。

  11. 复议申请人声称拆迁损毁其巨额财物,系对损毁物品种类、数量、价值的弄虚作假,属于欺诈行为。申请人的欺诈行为的目的无疑是骗取巨额赔偿,涉嫌构成诈骗罪。对其主张的各项主张均无法得到赔偿,法律对此予以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经查:申请人为枣庄高新区兴城某酒楼的经营者和实际所有人,该酒楼位于兴城街道办事处xx北侧。2019年10月27日,该某酒楼被拆除。在某酒楼所涉地块存在土地征收拆迁行为的前提下,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房屋被拆除现场照片,可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经营的某酒楼实施了拆除行为。被申请人在拆除某酒楼前,未履行相关程序。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辩书》、第三人的《行政复议答辩状》、营业执照、南石东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枣庄高新区兴城某酒楼的经营者和实际所有人,与某酒楼的拆除具有利害关系,其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申请人主体适格。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的房屋时并未告知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的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人的房屋于2019年10月27日被拆除,于2020年5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被申请人在未履行法定程序前提下,即对某酒楼实施强制拆除,属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被申请人对某酒楼实施了强拆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为赔偿义务机关。某酒楼已经被申请人拆除,房屋已经灭失,申请人要求还原被强拆的房屋,因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强拆申请人经营的某酒楼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申请人被拆除的某酒楼房屋及被损毁财物进行赔偿。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薛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