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3-01644
  • 主题分类: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3月2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3月21日
  • 标  题:薛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指南

一、  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一)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3、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4、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5、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6、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7、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义务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2、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4、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