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2452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薛城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10月0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10月09日
  • 标  题:关于向第三人孙启森送达薛政复决字〔2025〕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向第三人孙启森送达薛政复决字〔2025〕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向第三人孙启森送达薛政复决字〔2025〕22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孙启森:

申请人孟瑞不服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作出的薛公(永)不罚决字〔2025〕34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案号为薛政复决字〔2025〕222号,该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邮寄被退回(EMS单号:1279186639701),现向你公告送达薛政复决字〔2025〕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薛公(永)不罚决字〔2025〕34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附:《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薛政复决字〔2025〕222号)

特此公告。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9日

附件.《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薛政复决字〔2025〕22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