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1-00039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
  • 发布机构:薛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2月0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2月02日
  • 标  题:薛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薛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1 营业执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37102101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该证照由市场监管部门发放
拍卖业务许可37012100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十二条第二款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该证照由市场监管部门发放
2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拍卖业务许可37012100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十二条第三款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全国拍卖行业协会 该材料由全国拍卖协会发放


薛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