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3-01666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
- 发布机构:薛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2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22日
- 标 题:薛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
市级主管 单位 |
证明事项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开具 |
备注 |
1 |
区退役军人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发放烈士褒扬金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8月修订)第十四条:“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或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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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退役军人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发放一次性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或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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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退役军人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发放定期抚恤金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或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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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退役军人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或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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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退役军人局 |
死亡 |
发放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丧葬补助费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医疗卫生单位(《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部门(死亡证明)或民政殡葬部门(火化证明)等可以开具有效死亡证明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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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退役军人局 |
死亡 |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医疗卫生单位(《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部门(死亡证明)或民政殡葬部门(火化证明)等可以开具有效死亡证明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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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退役军人局 |
死亡 |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医疗卫生单位(《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部门(死亡证明)或民政殡葬部门(火化证明)等可以开具有效死亡证明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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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退役军人局 |
死亡 |
发放退役残疾军人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医疗卫生单位(《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部门(死亡证明)或民政殡葬部门(火化证明)等可以开具有效死亡证明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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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退役军人局 |
致残经过证明 |
伤残性质认定和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
执行公务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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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退役军人局 |
医疗诊断证明 |
伤残性质认定和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
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时就诊的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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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退役军人局 |
医疗诊断证明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申请人服役期间就诊的军队体系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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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退役军人局 |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
申请人服役档案管理机构,申请人服役时所属单位的军队后勤卫生机关,申请人服役期间负伤时原就诊的部队体系医院 |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
9 |
区退役军人局 |
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