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1668
- 主题分类:灵活就业支持政策
- 发布机构:薛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2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2月14日
- 标 题:【创业支持和困难帮扶政策】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创业支持和困难帮扶政策】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和<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2号)相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扶持政策公开内容(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一、创业扶持
(一)创业扶持对象
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二)创业贷款贴息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 3 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 3年和最长 2 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 50%,给予最长 2 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创业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