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1668
  • 主题分类:灵活就业支持政策
  • 发布机构:薛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2月1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2月14日
  • 标  题:【创业支持和困难帮扶政策】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创业支持和困难帮扶政策】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2号)相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扶持政策公开内容(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一、创业扶持

(一)创业扶持对象

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二)创业贷款贴息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 3 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 3年和最长 2 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 50%,给予最长 2 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创业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