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3470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文旅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2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20日
  • 标  题:2024年第四季度(8月29日-12月31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2024年第四季度(8月29日-12月31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公示


2024年第四季度(8月29日-12月31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1 (鲁枣薛)文综罚字[2024]3001号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 罚款
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擅自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洪村汉墓群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的规定,判定该公司的违法程度为一般。
经本机关2024年8月12日集体讨论决定,拟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行政处罚。
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擅自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洪村汉墓群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的规定,判定该公司的违法程度为一般。
经本机关2024年8月12日集体讨论决定,拟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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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读福 决定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2024/08/30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0 37040

2 (鲁枣薛)文综罚字[2024]1010号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罚款
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该单位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条的规定,判定该单位的违法程度为从轻。执法检查时,该单位现场退还了上网消费者上网资费,判定该单位无违法所得。 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该单位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条的规定,判定该单位的违法程度为从轻。执法检查时,该单位现场退还了上网消费者上网资费,判定该单位无违法所得。 枣庄市薛城区万佳新壹家网络有限公司 913704030817526924



郑敏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2024/10/14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0 37040

3 (鲁枣薛)文综罚字[2024]1011号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罚款
该单位接纳1名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条的规定,判定该单位的违法程度为从轻。执法检查时,该单位现场退还了上网消费者上网资费,判定该单位无违法所得。 该单位接纳1名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条的规定,判定该单位的违法程度为从轻。执法检查时,该单位现场退还了上网消费者上网资费,判定该单位无违法所得。 枣庄九客电竞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91370403MADJ55033X



王绍春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2024/12/12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0 37040

4 (鲁枣薛)文综罚字[2024]1012号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罚款
该单位接纳1名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条的规定,判定该单位的违法程度为从轻。执法检查时,该单位现场退还了上网消费者上网资费,判定该单位无违法所得。 该单位接纳1名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条的规定,判定该单位的违法程度为从轻。执法检查时,该单位现场退还了上网消费者上网资费,判定该单位无违法所得。 枣庄市薛城区万佳网络飞天连锁店 91370403MA3CBHJW2J



卓井标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2024/12/10 枣庄市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0 37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