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5-00640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
  • 发布机构:区文旅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2月1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2月15日
  • 标  题: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区文化和旅游局

身份证明

1.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4.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公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四)依照《条例》第七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

内地演出审批业务权限在区(市)级、涉外演出审批业务在省级

区文化和旅游局

身份证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

审批业务在区(市)级

区文化和旅游局

身份证明

1.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2.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
4.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5.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6.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公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公安机关

审批业务在区(市)级

区文化和旅游局

身份证明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通过)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公安机关


区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执照

1.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2.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
4.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5.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6.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公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二)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执照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2.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4.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公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二)营业执照;”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营业执照。”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执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一条:“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公布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院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内地演出审批业务权限在区(市)级、涉外演出审批业务在省级

区文化和旅游局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2.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
4.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5.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6.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审批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公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审批业务在区(市)级

区文化和旅游局

场地证明

1.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2.外国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演出场所提供

内地演出审批业务权限在区(市)级、涉外演出审批业务在省级

区文化和旅游局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2.【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公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务部门

涉外演出审批业务在省级

区文化和旅游局

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网监部门

审批业务在区(市)级

区文化和旅游局

消防安全批准证明

1.外国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2.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4.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5.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行政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消防部门

内地演出审批业务权限在区(市)级、涉外演出审批业务在省级

区文化和旅游局

消防安全批准证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消防部门

审批业务在区(市)级

区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经历证明

外国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四条:“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内地演出审批业务权限在区(市)级、涉外演出审批业务在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