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3704030010/2023-00048
- 主题分类:健康科普
- 发布机构: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4月2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4月26日
- 标 题:【健康科普】《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来了!关于职业病,你了解多少?
- 效力状态:有效
【健康科普】《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来了!关于职业病,你了解多少?
职业紧张、腰酸背痛、鼠标手……这些算职业病吗?不算,它们只是工作相关疾病。
那什么是职业病?劳动者如何判断自己患的是不是职业病?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是“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劳动者可能通过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判断:
1.必须有劳动关系,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最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共列出了10类132种职业病: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怀疑得了职业病,如何诊断和鉴定?
诊断: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得了职业病享有哪些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以下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7.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为什么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它和普通体检有什么区别?
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用人单位
需要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严格落实三同时,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3)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如何自主职业健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