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3075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
- 发布机构:区卫健局
- 成文时间:2025年10月1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10月19日
- 标 题:薛城区卫健局2025年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卫健局2025年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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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区级主管单位 |
证明事项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开具 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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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学诊断证明 |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 上的妇女终止妊娠 证明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 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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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卫生健康局 |
资格(职称)证书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的医疗卫生机构 (接种单位)的确 认 |
【法律】《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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