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5-00553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枣庄市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0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03日
- 标 题: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薛行审撤告字〔2025〕003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薛行审撤告字〔2025〕003号)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薛行审撤告字〔2025〕003号
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2025年4月3日本局接到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市场主体登记一事的函》。上述文书认定事实:“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邦远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有争议的债权债务,不适用于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请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销登记。”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我局决定:拟撤销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山东)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3月13日的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决定,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殷聪 联系电话:0632-7602211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