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0774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枣庄市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0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06日
  • 标  题: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薛行审撤决字〔2025〕004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薛行审撤决字〔2025〕004号)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公告

当事人: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CEG4FR6G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经济开发区常庄四路7号医疗智谷大健康产业园1号楼109—8

由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处理的关于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市场主体登记现已。本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25313的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审撤决字〔202500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审撤决字〔2025004

联系人:殷聪     联系电话0632-7602211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56

附件: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审撤决字〔2025004

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根据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的有关事实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山东)有限责任公司2025313日的注销登记中,涉嫌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存在有争议的债权债务,不适用于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事实,情况属实。

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中建三局第三建筑工程(山东)有限责任公司2025313的注销登记。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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