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964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枣庄市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8月1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8月12日
- 标 题: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公告(薛行审撤告字〔2025〕005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公告(薛行审撤告字〔2025〕005号)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送达公告
当事人:枣庄市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D2N649C
住 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二十九中宿舍4号楼门市西数第10户
“枣庄市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缴纳的消防行政处罚罚款办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案”现已终结。本局拟撤销你公司2024年11月18日的注销登记。
因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薛行审撤告字〔2025〕005号)。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薛行审撤告字〔2025〕005号)
联系人:殷聪 联系电话0632-7602211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12日
附件: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薛行审撤告字〔2025〕005号
枣庄市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枣庄市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存在未缴纳的消防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况下,申请办理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枣庄市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山东省企业注销指引(2024年修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我局决定:拟撤销枣庄市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8月11日的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决定,枣庄市青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殷聪 联系电话:0632-7602211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