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1985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枣庄市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8月1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8月13日
- 标 题: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公告(薛行审撤告字〔2025〕006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公告(薛行审撤告字〔2025〕006号)
当事人:薛城区大阿婷美甲美睫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3MA3WA1UT7X
住 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临城街道站前鑫苑14号楼107商业
根据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关于薛城区大阿婷美甲美睫店正在被立案调查中取得注销市场主体登记一事的函”,其处理意见为要求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销登记。本局拟撤销你公司2025年7月25日的注销登记。
因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薛行审撤告字〔2025〕006号)。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薛行审撤告字〔2025〕006号)
联系人:殷聪 联系电话:0632-7602211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13日
附件: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薛行审撤告字〔2025〕006号)
薛城区大阿婷美甲美睫店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2025年8月6日本局接到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薛城区大阿婷美甲美睫店正在被立案调查中取得注销市场主体登记一事的函》。上述文书认定事实:“薛城区大阿婷美甲美睫店正在被立案调查中申请办理了注销登记,要求我局撤销薛城区大阿婷美甲美睫店的注销登记。”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薛城区大阿婷美甲美睫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我局决定:拟撤销薛城区大阿婷美甲美睫店2025年7月25日的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决定,薛城区大阿婷美甲美睫店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殷聪 联系电话:0632-7602211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