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3704030010/2022-00100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应急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2月1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12月17日
- 标 题:薛城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行政处罚公示第四期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行政处罚公示第四期
薛城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行政处罚公示第四期 2022年12月17日
序号 |
企业及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山东正鹏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案 |
企业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电工王某某)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06编号第2档的规定 |
0.7 |
足额交纳 |
2 |
山东儒亿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生产车间南部电机未接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编号第1档的规定 |
0.5 |
足额交纳 |
3 |
枣庄通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案 |
未在喷漆房门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3编号第1档的规定 |
0.7 |
足额交纳 |
4 |
枣庄市金利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案 |
喷漆房门口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
0.7 |
足额交纳 | |
5 |
山东通祥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法案 |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姚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编号第1裁量档次的规定 |
1 |
足额交纳 |
6 |
山东振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案 |
1、西侧车间导热油炉房未设置“当心火灾爆炸”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电工高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一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3编号第1档、第106编号第1档的规定 |
1.1 |
足额交纳 |
7 |
启华安全防护用品(枣庄)有限公司未按《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案 |
2021年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频次不足(缺少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24编号第1档的规定 |
1 |
足额交纳 |
8 |
枣庄联动建材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案 |
运输皮带滚筒未设置防护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编号第1档 |
0.8 |
足额交纳 |
9 |
枣庄宇航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案 |
锯边机东侧未设置防护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编号第1档 |
0.6 |
足额交纳 |
10 |
山东优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燃气调压站处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3编号第1档的规定 |
0.4 |
足额交纳 |
11 |
枣庄市商博瑞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案 |
安全帽已超期(生产日期是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8编号第1档的规定 |
1 |
足额交纳 |
12 |
枣庄市薛城区周营加油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案 |
未对双层罐泄漏检测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编号第1档的规定 |
1 |
足额交纳 |
13 |
枣庄洛威尔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未按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配备灭火器材(加油机配备1具4公斤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编号第1档的规定 |
0.6 |
足额交纳 |
14 |
枣庄新旺秸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薛城分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配电柜未设置当心触电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3编号第1档的规定 |
0.5 |
足额交纳 |
15 |
山东明洋新建材有限公司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案 |
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电工宋某某)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06编号第1档的规定 |
0.4 |
足额交纳 |
16 |
枣庄市薛城张桥加油站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站房南侧配电箱未接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编号第1档的规定 |
0.5 |
足额交纳 |
17 |
枣庄市薛城区富康挂面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违法案 |
机器包装车间配电箱未接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编号第1档的规定 |
1 |
足额交纳 |
18 |
枣庄亚讯盈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案 |
生产车间入口处北侧配电箱未接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编号第1档的规定 |
1 |
足额交纳 |
19 |
枣庄讯翔建材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案 |
1、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电工徐某某);2、车间内破碎机皮带轮未设置防护罩。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06编号第2档、第24编号第1档的规定 |
2.1 |
足额交纳 |
20 |
枣庄市泉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案 |
办公楼西墙一个配电箱未接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编号第1档的规定 |
0.6 |
足额交纳 |
21 |
对枣庄天衢物流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未将保洁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9号第1档的规定 |
1.2 |
其中个人0.4足额交纳 |
22 |
枣庄市薛城大辛庄加油站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违法案 |
加油站洗车区域配电箱未接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86项第1档的规定 |
0.5 |
足额交纳 |
23 |
薛城区金鲁霸梯具销售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案 |
1、特种作业人员殷**未按照规定经安全作业培训并取证上岗作业。2、电焊机未按规范接地。3、行车未设置当心吊物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九十九条第二项、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编号第1档、第24编号第1档、第23编号第1档的规定 |
2.2 |
足额交纳 |
24 |
枣庄市薛城照华加油站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营业室配电柜未设置当心触电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3编号第1档的规定 |
0.5 |
足额交纳 |
25 |
山东国宁车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案 |
安全帽已超期,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份,有效期为24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8编号第1档的规定 |
0.6 |
足额交纳 |
26 |
山东天莱雅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案 |
生产车间入口处原料区南侧配电箱未接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编号第1档的规定 |
1 |
足额交纳 |
27 |
枣庄市薛城区运明气体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乙炔库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3编号第1档的规定 |
0.4 |
足额交纳 |
28 |
薛城区利鼎玩具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违法案 |
车间内配电箱未进行接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项第1档的规定 |
1 |
足额交纳 |
合计 |
23.6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