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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职工 |
居民 |
异地就医人员 |
住院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
省内 |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跨省 |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省内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跨省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门诊慢特病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
省内 |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跨省 |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省内 |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跨省 |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跨省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跨省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普通门诊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
省内 |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跨省 |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省内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
跨省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