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1123
  • 主题分类:相关政策
  • 发布机构:薛城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5月0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5月09日
  • 标  题:2024年度异地就医政策一览表
  • 效力状态:有效

2024年度异地就医政策一览表


类别 职工 居民
异地就医人员 住院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省内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跨省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省内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跨省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门诊慢特病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省内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跨省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省内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跨省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跨省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门诊慢性病医保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与参保地相同并累计计算,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跨省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门诊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省内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跨省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省内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
跨省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参保地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无首先自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