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6-01126
  • 主题分类:医疗资源配置
  • 发布机构:薛城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5月2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6年05月27日
  • 标  题:薛城区关于2026年第一次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定点申请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关于2026年第一次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定点申请的通知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5〕5号)和《枣庄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关于2026年度全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将2026年第一次集中受理薛城区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申请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原则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全市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住院定点申请。对确有特色诊疗优势、参保人有实际就诊需求的,各区(市)医保部门要在2025 年度床位总量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进一步统筹优化,根据统筹优化的数量,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基础上,评估合格的,结合释放床位数量合理分配,择优纳入定点。优化后的床位优先向区域内优势学科、优缺资源等方面倾斜。

(二)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

1.新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需符合周边步行15分钟范围内无相同医保业务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经评估合格纳入定点管理的,开通门诊统筹业务。申请门诊统筹定点的医疗机构须同时申请个账定点。各区(市)原已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但未申请个账定点的,本年度需同步申请开通个账定点业务,占用本年度个账定点总量指标。

2.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增。对于现有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服务范围,导致无法满足区域内慢特病患者治疗需求的,区(市)医保部门应依据机构退出情况,充分调度相关病种治疗需求,原则上协调到其他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仍有需求差距的,提报市级审核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

(三)个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仅申请承担医保个人账户业务的医药机构,可在15分钟服务圈内增设,优先考虑医药资源匮乏区域,根据总量情况择优纳入。

(四)双通道、门诊统筹以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

结合我市实际,2026年度暂不新增双通道、门诊统筹以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内省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受理期内向属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开展评估,合格的纳入互联网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六)其他情况

1.列入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不受规划限制,符合条件的,可向属地管理医保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

2.对于高校及职业院校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不受15分钟服务圈及总量控制。

3.按照卫生规划设立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4.对于定点连锁药店,上年度或本年度受理计划发布前出现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情形的,本年度全市范围内均不受理该连锁下其他药店的医保定点申请。

5.鉴于我市每千参保人口精神卫生床位数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全市暂不新增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含综合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他专科医院精神科),包含原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延伸点和新增院区床位等情形。确有特殊情形需新增的,由属地医保部门明确提出纳入原因以及意见,经市级初审报省局审核后,按照审核意见执行。

6.当本年度出现基金当期收不抵支风险、收到上级医保部门基金运行预警函、本年度基金可支撑月数低于国家、省局相关要求等情形,年度受理计划不再执行,全市暂不新增。

全市2026年新增医药机构受理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综合考虑全市未纳入定点医药机构数量,结合2025年新增、解除协议以及基金收支情况,明确全市各区域新增定点总量。根据我市2026年一季度城乡居民基金收支公示情况,城乡居民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全市暂不新增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其他情况中1—3条情形除外)。后续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另行通知。

已属于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新增院区、服务范围或延伸服务点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同时,按照新增流程申请,纳入本年度受理计划总量控制。各区(市)床位优化情况及优化后的受理计划应及时向市级医保部门备案,经市级审核后,按计划开展受理工作。原则上各区(市)医保部门6月底前完成的床位优化,本年度可以新增,下半年度优化的床位纳入下一年度全市受理计划。区(市)受理列入市重点项目医疗机构或高校及职业院校内设医疗机构的申请前,应先报市级审核后,按照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二、受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医疗机构无以下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且符合我市规划要求,经自评能够达到评估合格标准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新增定点申请。

8.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2026年度内对医药机构定点申请设两次集中受理期,集中受理时间为:

上半年受理期:2026年6月1日至6月8日,受理个账定点医药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申请。

下半年受理期:2026年10月12日至10月19日,受理个账定点医药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申请以及第一次集中受理期内已受理但评估不合格的医药机构的再次评估申请。

四、受理方式

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在受理时间内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递交申请。线上通过“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进入“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材料。线下受理地址:薛城区珠江路SOHO珠江D1座薛城区医疗保障局三楼317室,

咨询电话:0632-4455587。

五、办理流程

六、所需材料

见附件1-6。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信息表

           4.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

           5.枣庄市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标准

           6.枣庄市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

薛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7日

附件:
附件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