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0-00060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9月1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09月18日
  • 标  题:(文字解读)关于《薛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解读
  • 效力状态:失效

(文字解读)关于《薛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解读


关于《薛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解读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及必要性

自2019年机构改革组建区国资局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深改办的指导支持下,全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企改革十条意见”及“九大改革攻坚行动”要求,11月份推动成立晟鸿、晟润、晟汇三大集团并实现平稳起步,今年3月份推动组建民生、晟玺两大集团,进一步破解医养、文旅、教育、煤炭等领域国有企业规模不足、效益不优的发展困局。但五大集团尚处于组建初期,相关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出资人与企业之间权责边界不够明晰,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时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授权与监管边界亟需科学界定,企业科学决策能力亟待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加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政策文件,2010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决策程序。2011年5月起,省国资委会同省纪委、审计厅等部门对省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拉开了我省国有企业构建完善“三重一大”制度体系的序幕。2014年,我市出台了《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提供了政策遵循。即便实际工作中存在尺度拿捏不准、不便操作执行的问题,区级相关文件却迟迟未能制定出台。

《暂行办法》的制定,以维护出资人权益为核心,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对区属国有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系列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将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为我区国有资产监管和各级巡视巡查提供了有力的文件支撑。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

(一)《暂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例如《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款涉及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出资设立子企业以及收购兼并行为;以及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以上三款事项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

(二)《暂行办法》参照《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和《滕州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作了部分调整。例如我区《暂行办法》中涉及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款项,一是需要区政府核准的重大事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境外投资,以及单项投资占净资产的5%以上(含5%)或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境内重大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其中:对于国有企业涉及境外投资的,无论投资规模大小,均由区政府核准后方可实施;对于境内投资的,按照就低原则以单项投资额度占净资产的5%或500万元为基点,超过该基点的建议报区政府核准后方可实施。此外,由于我区国有企业规模、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均不相同,合理界定须由区政府核准实施的对外投资规模的统一标准较为困难,因此,本暂行办法中设立的标准可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区领导研究确定,也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经区领导同意后,对不同的企业采取授权的方式适当提高其报区政府核准的对外投资规模标准。二是需要国资局核准的重大事项,我区《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款单项投资占净资产的5%以下或500万元以下的境内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枣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枣国资发〔2014〕19号)对此类事项仅明确要求由市国资委核准,但未明确设立标准;滕州市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均规定由市国资局核准,5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参考枣庄市和滕州市规定,为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我区将须区国资局核准的对外投资上限上调至500万元,同时,考虑到将50万元作为核准下限,相对于重大投资事项投资规模与不设无异,因此暂定不设核准下限。

我局起草《暂行办法》后,分别向区组织部、区纪委、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金融局以及各监管企业就办法内容征求意见,各单位均无意见。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总则、核准事项、备案事项、报告事项、监管实现和附则六个部分,共计25条。

(一)总则。包括《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重大事项定义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核准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核准事项划分为区政府核准事项和区国资局核准事项,明确了企业核准事项的申报程序、核准机关的处理流程以及核准结果的具体运用。

(三)备案事项。明确了需向区国资局备案事项范围、企业备案事项的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国资监管机构的处理流程。

(四)报告事项。包括报告事项、报告步骤。

(五)监管事项。包括企业决策工作制度及监督、重大事项档案管理、禁止情形、处罚情形和重大事项管理考核。

(六)附则。包括《暂行办法》解释单位、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