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1-00010
- 主题分类:领导干部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0年12月27日
- 文 号:薛政发〔2020〕23号
-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27日
- 标 题:【主要负责人解读】薛城区司法局局长尚军关于《薛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解读
- 效力状态:有效
【主要负责人解读】薛城区司法局局长尚军关于《薛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解读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出台目的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三、适用范围
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处工委)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五、主要做法
一、决策启动。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二、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三、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四、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请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七、决策执行和调整。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八、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卷。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进行客观记录,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