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1-00091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9月2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9月23日
  • 标  题:(文字解读)关于《薛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暂行)》的文件解读
  • 效力状态:失效

(文字解读)关于《薛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暂行)》的文件解读


关于对《薛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暂行)》的文件解读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动员大会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产业用地供给渠道,经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意见,我区申请作为枣庄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的试点区(枣庄市仅薛城区、滕州市作为全市先行试点)。同时为促进我区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起草制定了《薛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暂行)》。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1.1)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9.1)

第三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十三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4、《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

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6、《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1〕7号)

三、拟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1、促进全区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根据现行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对中心城区成片开发范围建设用地供应的有效补充。

3、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

4、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日

关于《薛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暂行)》的文件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