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1-00137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薛城区住建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6月2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6月24日
- 标 题:(文字解读)《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回退)管理实施细则》
- 效力状态:失效
(文字解读)《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回退)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中央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以及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枣住建房字〔2020〕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薛城区住建局联合薛城区财政局、薛城区国土资源局、薛城区税务局联合印发了《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回退)管理实施细则》(薛住建发〔2021〕6号),以下简称《细则》。
一、《细则》的政策背景和出台目的
2021年4月27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网签备案错误信息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开展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不断扩大房屋网签覆盖面,持续提升服务效能,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部分城市还存在备案信息变更流程不明确等现象,《问政山东》节目对部分问题进行了曝光。
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规范房屋网签信息变更审核工作,严禁随意变更网签备案信息,严防通过撤销和变更网签信息投机炒房。对交易当事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通过商品房网签合同撤销变更业务进行炒房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可变更情形、操作流程、提报材料以及办理时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群众合法合规变更诉求得到妥善处理。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拟解决的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网签备案错误信息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枣住建房字【2020】60号)。
为规范我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回退)业务工作提供可操作性依据,明确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可变更情形、操作流程、提报材料以及办理时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群众合法合规变更诉求得到妥善处理;严禁随意变更网签备案信息,严防通过撤销和变更网签信息投机炒房。
三、《细则》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九条,从适用范围、职责划分、运行流程对商品房网签备案(注销)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是对商品房网签备案(注销)具体情形作出行为约束等。
四、重要举措
1.《细则》中商品房网签备案(注销)如何进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的,不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业务。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及时向区住建局推送已具备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
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方予办理外,原则上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回退)业务:
(一)因买受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交通意外等重大事项急需大额医疗资金,申请注销备案的,应当提交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住院记录、病历及住院治疗费用明细或结算凭证。
(二)商品房交付后,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申请注销备案的,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三)买受人办理贷款未获批准的,应当提交购房贷款不予受理的有效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买受人死亡的,申请注销备案的,应提交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和继承人身份证。
(五)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更换买受人的,应提交户口簿或公安机关等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
(六)法院或仲裁机构判(裁)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提供生效的判(裁)决书及其它证明材料。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或录入错误无法更改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和更改申请,买受人不变(姓名及身份证号)。
(八)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提供司法机关相关证明。
2.《细则》中商品房网签备案(注销)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二)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留存相关单位不能提供的,留存单位应出具书面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丢失的,丢失人应登报公示并出具丢失责任承诺。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四)买受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买受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买受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公证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买受人需监护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符合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条件的证明材料。
通过司法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回退),当事人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其它证明材料。
本细则自2021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3日。
本文件解读机关: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王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