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1-00167
- 主题分类:领导干部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区工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8月1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8月10日
- 标 题:【主要负责人解读】薛城区工信局局长田锋同志解读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及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 效力状态:有效
【主要负责人解读】薛城区工信局局长田锋同志解读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及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一、新《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新促进法在做好同原法的继承与衔接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促进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200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法律明确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府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举措。实施10余年来,中小企业政策和融资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财税和创业创新扶持力度不断增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工作实践中发现,原法的部分条款规定比较原则,有些方面缺乏刚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支持力度不够。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集中在传统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发展处于由数量扩张到数量与质量并重、更加注重质量的阶段,转方式、调结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受到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原法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列入一类立法项目,确定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2014年1月17日,全国人大牵头成立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启动促进法修订工作,起草组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分组审议和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历时近四年的促进法修订工作圆满完成,为新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二、新促进法的主要变化和亮点
新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在内容上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原法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需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保障法律的有效组织实施。新促进法在国务院层面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地方层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二是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相关政策。财税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新法总结了近年来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新促进法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此外,法律中还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了法律。
三是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为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新促进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新促进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此外,新促进法还对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四是增加权益保护专章。实践中社会各界关于营造公平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一直很高,为此,新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新促进法还将现行的规范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机制等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
五是增加监督检查专章。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监督作出规定。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相关规定。
此外,新促进法在创业创新、服务措施、政府采购等方面在原法基础上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随着新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中小企业定义及划分标准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修改提示
本条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条进行了修改。
一是:将中小企业明确为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
二是:明确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三是:将中小企业划分的依据由原来的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修改为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
四是: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制定部门由原来的“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1、关于“中小企业定义”
在我国,中小企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不同行业会有不同标准。对于什么是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条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目前适用的是《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注册,不是企业。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按照本条规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指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指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本法将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授权给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上述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已经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与之前相比,现在的标准中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类型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同时,简化了指标,避免一刀切,体现了灵活性。
本条第二款对划分标准应当考虑的指标作了规定,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从业人员,即在企业中领取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这是衡量企业规模大小的因素之一。
二是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的是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及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即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这些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
各个行业考虑的指标不一样,各个行业都有各自的特点,因此,除了要考虑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以外,还要结合行业特点。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十六个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各个行业的划分标准都有自己的特点,划分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依据。
3、目前执行划分标准的具体规定,国家统计局2011年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制定并颁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国家统计局据此对2011年制定的划分办法进行修订,2017年12月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