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1-02004
 - 主题分类:领导干部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9月2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9月28日
 - 标 题:【主要负责人解读】薛城区人社局局长孙启迪解读最低工资标准
 - 效力状态:有效
 
【主要负责人解读】薛城区人社局局长孙启迪解读最低工资标准
2021年9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现就《通知》印发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背景依据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明确要求,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2、目标任务
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提升就业吸引力,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3、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全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4、涉及范围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5. 执行标准:
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价单价、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劳动关系社会信用评价内容,向社会予以公布。
6.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孙启迪(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632—4437280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