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2-00104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7月1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7月11日
- 标 题:(文字解读)《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效力状态:有效
(文字解读)《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水平,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是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多次就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出台指导性意见,对通过信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强化行业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随着“放管服”改革、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和道路运输新业态的迅速发展,形成政策统一、标准一致、评价公平、应用联动的道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需求进一步迫切。为贯彻落实信用管理有关政策文件精神,顺应行业改革和新业态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有必要结合本省实际,针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管理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构建贯穿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全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信用监管机制,推动行业监管由“管行为”向“管信用”转变。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等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制定,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等。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二)对信用信息归集作出规定。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荣誉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的信用信息。根据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按照失信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明确了失信行为记分标准和关联监管的要求。
(三)对信用等级评定作出规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用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另外,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示、异议申请、复核、最终公布等流程作出了规定。
(四)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原则和程序。信用修复的方式包括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开展信用承诺、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相关信用培训等。信用修复遵循“谁产生、谁核查,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按照申请、受理、核查、认定和处理等程序进行。
(五)强化信用结果应用。通过过程监管与结果应用的紧密结合,实现信用管理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
(六)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将信用管理工作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同时明确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情形及处分措施,以此规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信用评价公平公正,推动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七)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规定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