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2-00108
  • 主题分类:领导干部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7月1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7月11日
  • 标  题:【主要负责人解读】薛城区交运局局长尚军关于《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 效力状态:有效

【主要负责人解读】薛城区交运局局长尚军关于《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是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多次就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出台指导性意见,对通过信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强化行业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制定依据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等。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登记并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等。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

(二)对信用信息归集作出规定。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信息、荣誉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的信用信息。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1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3年。

(三)对信用等级评定作出规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周期为每年11日到1231日,信用得分实行扣分制,基准分为100分,不同业务种类的信用得分计算方法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执行。

(四)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原则和程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经营者修复信用。失信经营者应当依法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并通过开展信用承诺、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公共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修复失信行为。经营者信用修复后,涉及的失信行为记分不再作为信用修复后的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五)强化信用结果应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信用记录查询功能,方便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查询信用记录。经营者当年内信用得分不满60分且失信行为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该经营者其信用情况。

(六)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宣传,加强对其所属机构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应用等方面的考核。

(七)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规定本办法自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430日。

四、其他

解读人:薛城区交运局局长尚军

联系方式:0632-5199106


(主要负责人解读)《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主要负责人解读)《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