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2-00425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
- 发布机构:区委统战部
- 成文时间:2025年03月0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3月03日
- 标 题:薛城区政府侨务办公室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政府侨务办公室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
1 |
护 照 |
1、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44001000 2、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370744002000 3、“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370744003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 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 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 年 6 月 30 日)第五条:“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应当提交…、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6、《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归侨、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 7、《山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规 定》(2015 年 9 月 6 日)第五条(一):“本人的护照和原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或认证(原件);” 8、《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 年 9 月通过, 2000 年 10月修正)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4 年 6 月通过)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10、《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 27 日通过)第十七条“ 归 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 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 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11、《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考生、三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招字„2003‟3号)规定“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子女,须提供其居住地我国使馆或领事馆公证的有效身份证件,《山东省三侨考生身份证明表》和相关证件经县市级侨办审查…” |
公安部门/驻外使领馆 |
护照办理:1、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1) 本人身份证;(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3) 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一张。 4、领取护照。 |
|
|
2 |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 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定 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查询 结果 |
1、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44001000 2、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370744002000 3、“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370744003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 年 6 月 30 日)第五条:“华侨本 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应当提交…、经 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 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6、《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第四条第一款:“归侨、侨眷身份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 7、《山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规定》(2015 年 9 月 6 日)第五条(一):“本人的护照和原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或认证(原件);” 8、《山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规定》(2015 年 9 月 6 日)第五条(四):“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它证明。” 9、《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 年 9 月通过, 2000 年 10月修正)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4 年 6 月通过)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11、《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2014 年 11 月 27 日通过)第十七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12、《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做好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考生、三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招字„2003‟3号)规定“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子女,须提供其居住地我国使馆或领事馆公证的有效身份证件,《山东省三侨考生身份证明表》和相关证件经县市级侨办审查…” |
驻外使领馆/ 国家移民管 理局/公安部 门 |
申办公证应按照要求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时,须提供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申请公证的文书原件及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到驻在国使领馆办理。 |
|
|
3 |
出入境记 录 |
1、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44001000 2、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370744002000 3、“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370744003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 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 年 6 月 30 日)第五条:“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应当提交…、出入境记录、…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6、《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归侨、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 7、《山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规定》(2015 年 9 月 6 日)第五条(二):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清单和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8、《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 年 9 月通过, 2000 年 10 月修正)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4 年 6 月通过)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10、《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 27 日通过)第十七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11、《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做好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考生、三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招字„2003‟3 号)规定“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子女,须提供其居住地我国使馆或领事馆公证的有效身份证件,《山东省三侨考生身份证明表》和相关证件经县市级侨办审查…” |
公安部 门 |
办理出入境记录:由本人向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即可。 |
|
|
4 |
亲属关系 证明 |
1、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44001000 2、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370744002000 3、“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370744003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 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 年 6 月 30 日)第五条:“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6、《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归侨、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 7、《山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规定》(2015 年 9 月 6 日)第五条:“侨眷身份认定的,应当提交包括关系人系归侨、 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街道、乡镇或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 年 9 月通过, 2000 年 10月修正)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4 年 6 月通过)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10、《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 27 日通过)第十七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11、《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做好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考生、三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招字„2003‟3号)规定“三侨考生…,并提供归侨侨眷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山东省三侨考生身份证明表》和相关证件经县市级侨办审查…” |
公证处 |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公证处进行办理: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4)如关系人已移居国外的,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 |
|
|
5 |
房屋产权 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4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 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 年 9 月 16 日)第六条(六):“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入户居住公证书、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
房管局 |
房屋产权(不动产)办理需要的材料:1、需要户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需要购房销售发票复印件(带原件校验)。3、需要提供销售合同以及最终补充合同的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办理流程:1、提供所需材料。2、进行产权登记。3、购房契税的税率及缴款书的办理。 办理地点:不动产交易中心 |
|
|
6 |
结婚证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4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 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 年 9 月 16 日)第七条(三):“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 |
民政部 门 |
办理结婚证: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
|
|
7 |
居民户口 薄 |
1、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370744002000 2、“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370744003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2、《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归侨、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 3、《山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规定》(2015 年 9 月 6 日)第五条(二): “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 年 9 月通过, 2000 年 10月修正)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4 年 6 月通过)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6、《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 27 日通过)第十七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7、《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做好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考生、三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招字„2003‟3号)规定“三侨考生…,并提供归侨侨眷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
公安部 门 |
办理户口本需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2、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6、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7、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8、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9、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备注:依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 |
|
|
8 |
企业注册 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4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 年 9 月 16 日)第七条(一):“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 |
企业登记部 门 |
注册公司需要的材料如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准备好以上材料到工商部门窗口办理。 |
|
|
9 |
企业缴税 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4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 年 9 月 16 日)第七条(一):“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 |
税务部门 |
公司纳税证明可以进入税务局网站开具,步骤如下:1.进入地方税务局,点”我要办税“。2.在中间栏“网上预登记”或“网上预变更登记”里点“点击进入”。3.进入到国税登录界面,在左边栏“无纸化办税专区”找到“纳税证明开具”。4.出来一个登陆界面,用“统一信用编码”登录。5.出来一个”纳税证明开具“填入要开的时间截点,点开具,就可以了。或到办税窗口办理。 |
|
|
10 |
劳动关系 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4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 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 年 9 月 16 日)第七条(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
雇佣华侨的企业 |
本人与雇佣华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
|
|
11 |
在职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4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 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 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 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 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 年 9 月 16 日)第七条(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
雇佣华侨的企业 |
到雇佣华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开具 |
|
|
12 |
收入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4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 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 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 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 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 年 9 月 16 日)第七条(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
雇佣华侨的企业 |
到雇佣华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开具 |
|
|
13 |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4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 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 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 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 年 9 月 16 日)第七条(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
人社局/ 雇佣华侨的企业 |
到雇佣华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开具或到人社局窗口办理 |
|
|
14 |
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70144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年 6 月通过,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 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2014 年 11 月通过,201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 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 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华侨来鲁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5 年 9 月 16 日)第七条(二):“与 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
雇佣华侨的企业 |
到雇佣华侨企业开具 |
|
|
15 |
归侨侨眷身份证 |
“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370744003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 年 9 月通过, 2000 年 10 月修正)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4 年 6 月通过)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 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 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 年 11 月 27 日通过)第十七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4、《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做好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考生、三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招字„2003‟3号)规定“三侨考生…,并提供归侨侨眷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山东省三侨考生身份证明表》和相关证件经县市级侨办审查…” |
侨务部门(统战部门) |
申请材料:(一)归侨本人要求身份认定的,回国定居后,可到户籍地区(市)侨办申领归侨证。申领归侨证需递交以下资料:(1)本人的护照和原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或认证(原件);(2)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清单和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或居民户口簿;(3)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诺;(4)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它证明。(二)侨眷身份认定的,应当提交包括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街道、乡镇或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三)归侨身份认定应当由归侨本人提出申请,归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携上材料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