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5-00730
  • 主题分类: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区工信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2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27日
  • 标  题:薛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薛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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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第二项 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项 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第四项 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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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工信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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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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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行政法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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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第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第九条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者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
【部门规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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