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0-00053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6月0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06月09日
- 标 题: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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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案件 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 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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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薛综执罚字[2020]第019号 |
张高迁 |
张高迁超时运输施工案 |
2020年5月24日22时,当事人驾驶的鲁DD8828干混砂浆车在薛城区泉兴华庭工地超时进行运输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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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薛综执罚字[2020]第020号 |
朱玉胜 |
朱玉胜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
2020年5月20日当事人朱玉胜在邹坞镇南陈郝村(原小学)内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此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
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的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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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薛综执罚字[2020]第021号 |
种道华 |
种道华超时运输施工案 |
2020年5月26日22时,当事人驾驶的鲁DA8569渣土运输车辆在薛城区双语实小超时进行运输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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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薛综执罚字[2020]第022号 |
孙中林 |
孙中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
2020年5月21日当事人孙中林在薛城区西小庄村内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此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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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薛综执罚字[2020]第023号 |
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超时运输施工案 |
2020年5月25日22时,当事人施工所用鲁DD1017、鲁DC2982商砼车辆在薛城区玉兰花园工地超时进行运输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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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薛综执罚字[2020]第024号 |
彭宏瑞 |
彭宏瑞超时运输施工案 |
2020年5月27日22时,当事人驾驶的鲁H93C66商砼车辆在薛城区京台高速工地超时进行运输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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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薛综执罚字[2020]第025号 |
枣庄凯润运输有限公司 |
枣庄凯润运输有限公司超时运输施工案 |
2020年5月30日22时,当事人所属的鲁DA2395渣土运输车辆在薛城区巨山回迁房工地超时进行运输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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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薛综执罚字[2020]第026号 |
刘杨 |
刘杨超时运输施工案 |
2020年5月31日22时,当事人驾驶的鲁DC1208干混砂浆车在薛城区玉兰花园工地超时进行运输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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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薛综执罚字[2020]第027号 |
徐士田 |
徐士田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
2020年5月24日当事人徐士田涉嫌在薛城区大吕巷村田文家用电器销售部内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此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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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薛综执罚字[2020]第030号 |
辛亮 |
辛亮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案 |
2020年6月1日8时,当事人驾驶的辽1197254车辆在薛城区黄河路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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