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3/2024-01215
  • 主题分类: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5月1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5月14日
  • 标  题:(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第054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第0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第054

枣庄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滕州市洪绪镇杨园村299号

经查,你(单位)所属的DJ9780渣土车辆于2024年4月29日09时30分四季青华运输砂石,途经薛城区民生路,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办理中向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也并书面告知其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2024 5 27日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5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