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1322
  • 主题分类: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5月0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5月02日
  • 标  题:(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第044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第0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第44号

       杨华       

经查,你(单位)未办理相关许可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并且有校外培训监管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441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薛综执事字[ 2024]第44号)《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薛综执听字[ 2024]第44号),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办学,并处违法所得(5503元)的一倍即5503(伍仟伍佰零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2024515日前到中国工商银行薛城支行营业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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