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1650
- 主题分类: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6月1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6月11日
- 标 题:(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第067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第0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第067号
葛洋 (地址: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巨山二路88号41号楼2单元501室)
经查,你(单位)于2024 年3月30日17时35分,租用刘某明(身份证号3704031993*****715联系电话1856****055,住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兴仁办事处匡山腰村3*8号)的临工牌E660F挖掘机在和谐路和长江路交汇处挖掘路沿石、透水混凝土部位,毁坏市政公用设施,并且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 案件办理中向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也并书面告知其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根据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较轻裁量档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
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2024年 6月23日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