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30010/2024-01895
- 主题分类: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7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7月15日
- 标 题:(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第095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第09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薛综执罚字[2024]第095号
枣庄景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燕山路永福集体户1)
经查,你(单位)所属的鲁DE5823渣土车辆于2024年7月2日20时35分为山家林石粉厂运输砂石,未按照规定报备路线行驶,从山家林石粉厂经珠江路向沙沟京东物流工地运输,并且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 案件办理中向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也并书面告知其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
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2024年 7月28日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2日